滚动消息: 扶危济困、诚信为本、规范服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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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告知是投保时,客户基于保险公司对其健康、财务等信息询问逐一翔实作答的过程,是以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为基础,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行为规范。所以,投保告知不是一个敷衍了事的事情而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手段之一。
那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会怎样呢?
【案例简介】
王先生于2016年12月投保康健无忧A,保额10万,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已缴费5年,2021年3月补充告知2016年10月确诊小脑梗塞,保险公司做出了余年加费780元/年并除外脑中风、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客户认为加费较高、保障变少了,不同意公司的核保决定,最终现价退保。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保险均因病史被拒保。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中,王先生合同生效满2年办理了补充告知,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遂做出了加费并除外的核保决定。但客户可以解除合同,这样案例中的王先生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同时也无法获得新的保障。
【风险提示】
若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及时补充告知,通常是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例资料。核保人员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进行风评,做出核保结论。此次核保结论有可能与首次核保结论不一致,通常会有: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或拒保,甚至是多个核保决定并行。所以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保险消费者还是要从投保开始履行如实告知。
(富德生命人寿保定中支 李潇)